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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违规收监管函 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83号)。2022年4月27日,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震裕科技”,300953.SZ)披露《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修订稿)》《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震裕科技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将503.86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招聘管理费用及员工福利,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的情形。截至目前,前述款项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震裕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5条的规定。请震裕科技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震裕科技官网显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电机铁芯模具重点骨干企业。公司下设三个事业部,设备投资6.6亿元,以形成以模具为基础,以冲压及锂电EVBC为两翼的综合发展模式,可实现年产值:模具2.5亿,精密冲压3.0亿,锂电壳体总成2.0亿。公司拥有2个控股子公司,以及2个国内办事处和3个海外办事处,产品销往全球10多个国家。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震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2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947.79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18.09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608.71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6608.71万元,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50万元的存款余额共计6405.88万元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仍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将分别继续用于各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问题,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招聘管理费、员工福利等非募投项目。使用募投项目“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所筹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招聘管理费用463.76万元,使用募投项目“年产2500万件新能源锂电池壳体项目”所筹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员工福利,包括宿舍房租、宿舍家居用品等共计40.1万元。

  《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5条规定: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83号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修订稿)》《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你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将503.86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招聘管理费用及员工福利,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的情形。截至目前,前述款项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