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便可以回避债务吗?(以案说法)
时间:2024-09-26 15:20 点击:次
【案情】张某因与王某发生平易近间假贷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裁决王某了偿张某乞贷10万元及利钱,但王某并未定期实行。张某申请法院强迫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法院在执行进程中,发明该房产其实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明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故该案件没法继续入行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王某采办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厥后,王某以及章某离婚,两边签署的离婚协定书商定,一套商品房回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以及承当。张某认为,王某的让渡房产举动紧张损害其长处,遂将王某及涉案衡宇的共有人章某告状至法院,哀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动协定无效,并确认王某对挂号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章某在离婚协定中将两边婚姻瓜葛存续时代的配合房产商定回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定离婚协定时张某通晓该协定内容,故上述协定对王某、章某二人有用,对张某不发生法令效劳。王某在债务未了债的环境下,在离婚协定中自动抛却配合财富份额,由小我承当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富朋分权柄,致使第三人债权没法顺遂实现。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有理,予以支撑。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视为抛却相干诉讼权力,不影响本案审理。法院裁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富。 【说法】法官暗示,伉俪两边在离婚协定中对婚姻瓜葛存续时代所患上财富的朋分商定对两边具备法令约束力;除了第三人明知上述协定内容之外,不患上匹敌善意第三人。王某明知乞贷没有了偿,仍经由过程协定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妄图“净身出户”回避债务。案涉房产尽管挂号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瓜葛存续时代采办,二人即便经由过程财富朋分条目对共有财富入行了朋分,但该朋分条目其实不具有匹敌债权人张某的效劳。 法官先容,凭据《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人平易近法院平易近事执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财富的划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平易近法院应该准予”之划定,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有权按照划定提起代位析产之诉,确认债务人对配合财富享有的份额。如许,增长清偿权人实现裁决长处的途径,更有益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案例来历: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本报记者亓玉昆收拾) 《 人平易近日报 》( 2024年09月26日 18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