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案”引近40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 如何破“独董不独”难题?
时间:2021-11-25 18:03 点击:次
由“康美药业案”引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离职潮”仍在持续发酵。 据央广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自11月12日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判决以来,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离职公告相继披露,近40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各种理由提出离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康美药业案”背后的独董“离职潮”,折射的是A股市场独董制度不完善,兼职的独立董事们权责不对等的问题。 一纸罚单的蝴蝶效应:A股现独董“离职潮”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康美案发布民事判决书,责令康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5名时任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需承担5%至10%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有人提出,在处罚裁定中,应根据造假参与的程度,在处罚力度上要有一个责任的区分。但在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看来,连带责任是根据独董渎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并不应该与其薪酬挂钩。“在成熟市场,独董不是作为一种以酬金为目的的职位,而是一种社会荣誉的象征。”沈萌如是说道。 沈萌告诉央广网记者,“独董缺位是导致康美药业爆发财务造假的关键。由此可说明,独董要么是没有用心于股东的信托、忽视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要么是没有专业性、不能起到对大股东或高管层决策进行客观分析,不能凸显独董制度的作用。” 一石激起千层浪。A股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案一审宣判后,A股独立董事离职现象愈演愈烈。据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显示,自11月12日以来,近40家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康美药业的连带责任赔偿判决是独董‘离职潮’的导火索。”沈萌直言,“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A股长期以来畸形的独董制度,不仅大面积存在独董不独立、独董不专业的问题,甚至还有大股东将独董作为一种酬庸手段进行名利输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也指出,“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同时,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董“权责利”应匹配: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关键 “康美药业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业内对于A股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讨论。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据央广网记者了解,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般都是由大学教授或者科研工作者来担任,这份职业的主要责任就是给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提出自己的个人建议和意见,预防董事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同时,防止一些不良人士操控董事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成熟市场的独董都是由具有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注重自身专业声誉和道德名誉的人士担任。”沈萌告诉记者,“但在A股市场,主要是由有独董资格证书的人担任,也就意味着将独董的责任与义务简单化为一场培训、一张证书,极大损害了独董的社会价值及公信力。” 在沈萌看来,独董接受聘用,理应投入充分的精力,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因为薪酬或时间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应该在前期拒绝而非后期跑路。”虽然多家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离职,但沈萌指出,“独董责任并不会随任期结束而结束,独董和非独董或高管一样要为其言行终身负责。”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孟博律师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上市公司除了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之外,还应在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等方面,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此外,孟博律师提出,上市公司还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独董不独”除了制度上的缺陷外,也有A股运行特征的原因。沈萌认为,“比如大量散户并不关注股东大会或董事候选人,这是导致大量缺陷独董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投资者不能积极关注自身利益的阶段,监管机构就应加大代表中小投资者对独董的监督。” (责任编辑:朱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