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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律新规发布 对不严酷、不规范、不公道、不文明法律亮“红牌”

人民网北京11月4日电 (记者孙博洋)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执法行为规范》)进行了解读。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做好新时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将“监管为民”这一核心理念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据况旭介绍,《执法行为规范》全面规定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执法用语与案件办理等的基本要求,特别提出执法行为“八个严禁、十个不得”,要求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粗暴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发生。

据悉,《执法行为规范》结合不同执法场景,细化执法要求,针对性地设置执法用语与案件办理规范,有效约束、指引执法行为。特别列出11个执法场景下使用的执法用语,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参照使用,形成16条案件办理行为规范,为具体执法提供务实指引。

况旭表示,“监管为民”要求我们更好统筹执法力度和温度。《指导意见》提出推行服务型执法,通过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将“服务”贯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推动裁量统一、过罚相当,进一步统筹执法力度温度,让执法兼顾法、理、情,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事前,注重预警,强化源头治理,推动“执法端口前移”;事中,创新执法方式,体现执法温度,遵循合法、合理、必要、恰当的原则,坚决杜绝处罚的随意性和“一刀切”;事后,做好跟踪指导,提升执法效果,建立健全事后督导服务、整改核查、困难主体帮扶、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等机制,加强行政指导,确保免罚不免责。

对于《执法行为规范》中提出的“八个严禁、十个不得”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佟波表示,《执法行为规范》特别提出“八个严禁、十个不得”,主要是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执法禁令,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粗暴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发生。

《执法行为规范》提出的“八个严禁”为:

一是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

二是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

三是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

四是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

五是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

六是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七是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

八是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执法行为规范》提出的“十个不得”为:

一是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

三是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

四是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

五是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六是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是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是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九是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是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佟波表示,“八个严禁”第七条提出的“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不仅严格办案,还要体现执法温度;“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等规定,对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徇私舞弊等明确了执法的红线,划出了执法的底线。“八个严禁、十个不得”就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负面清单,对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亮出“红牌”,要求执法人员紧绷纪律之弦,强化刚性约束、严明工作纪律,保障执法公正、纪律严明。